(2016)鲁109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春天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春天服饰有限公司,韩新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905号申请人: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慕镕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萍,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山东滨州春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新国。被申请人:韩新国,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春天服饰有限公司、韩新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50万元)。申请人提供自有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冻结被告山东滨州春天服饰有限公司、韩新国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