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合群执行被申请人贾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合群,贾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李合群,男,1963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贾美香,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合群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美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美香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