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孙述武与薛大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述武,薛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孙述武,男。被执行人薛大秀,男。原告孙述武与被告薛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述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现在,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8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二海执行员 王天放执行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畅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