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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孙述武与薛大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述武,薛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孙述武,男。被执行人薛大秀,男。原告孙述武与被告薛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述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现在,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8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二海执行员  王天放执行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畅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