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海汇汇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执30号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步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科员。被执行人: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海汇汇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林。被执行人:王方艮。因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海汇汇金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逾期未履行本院(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正审判员 陈 淼审判员 汤晓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八、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