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昌富与临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富,临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富。被执行人临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昌富与被执行人临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超善二〇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