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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薛某、吴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吴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特50号申请人薛某,女,汉族,1935年5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34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某诉被申请人吴某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薛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薛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吴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