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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4刑初107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腾,男,生于1996年10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乡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日监视居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清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腾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套用陕FH29**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朋友刘某,沿316国道由西乡县东渡往县城方向,行至东渡大桥时,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1过程中,与刘某1驾驶的陕FTZ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相碰,致其本人及刘某倒地受伤。案发后,西乡县公安局依法对刘腾进行了酒精测试,并提取了其血样。经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腾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127.2mg/100ml。经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腾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122案件信息、西乡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派车存根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被告人刘腾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血液抽取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汉辉司所[2016]毒化检字第266号毒物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驾驶摩托车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修车协议书复印件、证人刘某1、董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腾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刘腾无证驾驶套牌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腾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彭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