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为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为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3203号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东路三桥村。法定代表人:梅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3943586-9,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宝。被告:李为亮,男,1981年2月8日生,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为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为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8,减半收取4109元,由原告镇江圣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顺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