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扣那生与刘惠香、张耀华、吴建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扣那生,刘惠香,张耀华,吴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孟扣那生,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证件号码1529211967120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刘惠香,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张耀华,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吴建宇,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关于孟扣那生与刘惠香、张耀华、吴建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刘惠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惠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惠香在中国银行000001492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