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项立东与韩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立东,韩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708号原告项立东,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韩金生,男,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项立东与韩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立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项立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立东负担。审判员 张 国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斯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