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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0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毓静与杨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毓静,杨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373号之一原告:孙毓静,女,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杨丽英,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孙毓静与被告杨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孙毓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毓静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毓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0元,由原告孙毓静负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