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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32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9月2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罚款二百元。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日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晋1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吕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在医院东侧巷内分两次向两名不认识的男子以每包130元的价格购买两次冰毒,每次买两包,每包约一克。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离石城区,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百强斌一包冰毒,约1克;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杨某一包冰毒,约1克。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欲与吸毒人员杨某再次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在离石四中附近抓获,从其身上当场查获2包冰毒。经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试验所计算称量为0.883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证人百强斌、杨某的证言;3、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试验计量称重报告、扣押清单、现场指认图片、提取笔录、移交毒品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4、(吕)公(司��)鉴(理化)字[2016]034号鉴定文书;5、百强斌的辨认笔录等书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诉人李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因患病需要透析治疗,家庭困难无奈之下走向犯罪道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罚金部分。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李某请求撤销罚金刑的上诉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陈星星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