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向珂辉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珂辉,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521号原告:向珂辉,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号。负责人:龚喜。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原告向珂辉与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珂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珂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珂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珂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秦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