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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向珂辉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珂辉,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521号原告:向珂辉,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号。负责人:龚喜。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原告向珂辉与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珂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珂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珂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珂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秦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