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胥成棋与四川凯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会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成棋,四川凯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会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290号原告胥成棋,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胥春莲,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四川凯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小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华,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会金,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成棋诉被告四川凯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会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胥成棋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成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成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胥成棋负担。审判员 高洪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