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4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迟明媛与张丽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明媛,张丽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478号原告:迟明媛,女,1995年6月22日出生,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晓锐,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庆安县,系原告丈夫。被告:张丽梅,女,汉族,住庆安县。迟明媛诉张丽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迟明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迟明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迟明媛负担。审判员  赵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