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迟明媛与张丽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明媛,张丽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478号原告:迟明媛,女,1995年6月22日出生,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晓锐,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庆安县,系原告丈夫。被告:张丽梅,女,汉族,住庆安县。迟明媛诉张丽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迟明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迟明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迟明媛负担。审判员 赵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