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4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卫明与吴建堂、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明,吴建堂,宋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008-1号原告:马卫明,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吴建堂,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宋玉英,女,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明诉被告吴建堂、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卫明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建堂、宋玉英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建堂、宋玉英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