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9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瑟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瑟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09131号原告: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竹路455号金竹苑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查忠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凤,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瑟花,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刘瑟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008元和违约金5114元(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从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之后的违约金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分别于2012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与金华市华厦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合同约定有原告为华厦国际数码公寓进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每年物业费于当年6月底前交清。对逾期未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刘瑟花系华厦国际数码公寓B-1-102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46平方米,结构为高层住宅,被告尚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700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瑟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7008元。二、驳回原告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瑟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媛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