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富军与张来林、严忠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富军,张来林,严忠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周富军。被执行人张来林。被执行人严忠旗。周富军与张来林、严忠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张来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富军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4年1月3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严忠旗对张来林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来林追偿。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返还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2016年4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在我院辖区内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记录。2016年9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在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今未能得到申请人之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来林、严忠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周富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孙广明审判员 章书平审判员 尤方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