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挚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挚,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5470号原告:陈挚,男,1995年7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明(原告祖父),男,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唐伟,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原告陈挚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洪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周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