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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挚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挚,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5470号原告:陈挚,男,1995年7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明(原告祖父),男,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唐伟,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原告陈挚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洪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周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