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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何萍、黄俊旸、高抱弟与武夷山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萍,黄俊旸,高抱弟,武夷山市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1426号原告:何萍,女,住建瓯市。原告:黄俊旸,男,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高抱弟,女,住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夷山市立医院,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2490075506P。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林,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萍、黄俊旸、高抱弟与被告武夷山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何萍、黄俊旸、高抱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萍、黄俊旸、高抱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萍、黄俊旸、高抱弟撤诉。案件受理费14164元,减半收取计7082元,由何萍、黄俊旸、高抱弟负担。审 判 长  谢 晖审 判 员  曾晋武人民陪审员  金爱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