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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吴峰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6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何明明。被申请执行人吴峰伟,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2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吴峰伟作出的浦市监案字(2015)4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浦市监案字(2015)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浦市监案字(2015)4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建松审 判 员  郭子教助理审判员  龚少微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