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光学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光学,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晴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有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光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光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何光学驾驶赣F×××××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浙江省兰溪市永昌街道驶往兰溪市云山街道石埠岭村。17时30分许,行经浦兰线55千米+37米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温州商贸城路段右转弯时,碰撞并碾压被害人张某。被告人何光学的行为致被害人张某多发伤、胸腹盆部联合伤、多处骨折、左下肢毁损伤、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何光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被告人何光学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21日,被害人张某亲属与肇事车车主舒某达成协议,被害人张某亲属已获得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张某亲属对被告人何光学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何光学的供述;2、证人舒某、方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4、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兰溪市兰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7、协议、谅解书、收条;8、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10、122接警单、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文书;11、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12、被告人何光学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光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光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亲属对被告人何光学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何光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光学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何光学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光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范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