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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省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煤炭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煤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姜东兵,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煤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孙向红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煤炭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冷水江市煤炭矿业有限公司暂无财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