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卫明、刘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明,刘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卫明。被执行人刘光明。申请执行人李卫明与被执行人刘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新乐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卫明于2016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光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有股权登记,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至今仍欠李卫明款项1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光明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2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