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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晓霖与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霖,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霖,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祥岭路223号。法定代表人:何小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明,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霖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4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晓霖上诉称,原审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理由:1、本案中,交货地点为厦门市翔安区,并非厦门市湖里区;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其居住在武汉市江汉区,依法应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张晓霖上诉理由对事实和法律理解有误,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