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浩杰、陈文等与舒邦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杰,陈文,舒邦勇,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967号原告:张浩杰,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死者张欣蕙之父。委托代理人:陈育红,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敏,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文,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死者张欣蕙之母。委托代理人:陈育红,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敏,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舒邦勇,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羿,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828号。法定代表人:甘和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道520号。负责人:郑绍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浩杰、陈文诉被告舒邦勇、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告舒邦勇涉嫌刑事犯罪尚在处理中,而本案的审理与该案的处理有关联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