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林兴春、古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林兴春,古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1626号原告:张建平,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男,贵州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兴春,女,197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古开敏,女,1979年10月4日生,苗族,住六枝特区。原告张建平与被告林兴春、古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张建平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建平负担。审判员 董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