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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林兴春、古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林兴春,古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1626号原告:张建平,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男,贵州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兴春,女,197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古开敏,女,1979年10月4日生,苗族,住六枝特区。原告张建平与被告林兴春、古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张建平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建平负担。审判员  董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