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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798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胡润球胡某球,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同年4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1日15时许,猪古(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小洞小组一鱼塘旁的房屋,以赌“三公”每局最小下注100元,上不封顶的形式聚集赖某枫、黄某华、蓝某等人赌博。期间,被告人胡润球胡某球在现场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负责放高利贷。当日16时,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胡润球胡某球、原小炉原某炉抓获,并当场缴获赌桌1张、扑克牌1副及部分赌资,在原小炉原某炉身上缴获挎包1个,内有纸质笔记本3本。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从犯,且现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胡润球胡某球可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均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15时许,猪古(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小洞小组一鱼塘旁的房屋,以赌“三公”每局最小下注100元,上不封顶的形式聚集赖某枫、黄某华、蓝某等人赌博。期间,被告人胡润球胡某球在现场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负责放高利贷。当日16时,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胡润球胡某球、原小炉原某炉抓获,并当场缴获赌桌1张、扑克牌1副及部分赌资,在原小炉原某炉身上缴获挎包1个,内有纸质笔记本3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均无自首情节。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供称,案发当天,其在博罗湖镇小洞村一鱼塘旁的房屋内参赌,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是由100元起步,不封顶投注,一赔一。民警在其身上缴获一个挎包,内有二本笔记本,记录一些参赌人员的外号和数字、字母,数字代表人民币数额,A代表万、B代表千。被告人胡润球胡某球供称,2016年3月11日15时许,“猪古”带其到湖镇和睦村赌博,用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赌资最小100元,没定最大,每盘赌资是3000元左右。一开始是“猪古”做和手发牌、抽水的,其输完钱后,“猪古”叫其帮忙发牌、抽水,并说给200元给其作报酬。其发了10多盘牌后,公安民警就来了。有两个“外省仔”在现场放债,其中一个也被民警一同传唤,其能够辨认出来。5、证人证言黄某华的证言证实,其去过三次该赌档,前两次去看赌的,这次是自己赌。三次都是和三个朋友一同坐车到湖镇镇中学,然后庄家派车过来接我们到和睦村小洞小组赌博。以扑克牌进行“三公”大吃小,赌注最小100元人民币,最大不上限。“抽水”和“和手”是同一人,应该是湖镇本地人。赌博中有借贷、放债的,听口音应该是北方人。胡某禧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6时左右,其去到小洞村的湖塘边的赌档看见有人已在赌了。其自己也赌了大概半个小时,不久,公安机关就来查处了。用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小下注100元,没有限下注多少。有一名中年男子在放债,他也被传唤到博罗县公安局。有一名叫“啊球”的男子是赌档的“何手”,他在赌档里收钱赔钱,洗牌发牌,还有抽取“水钱”。蓝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7时许,其与二十多个人在博罗县湖镇镇禾木村小洞一鱼塘边的瓦房里面,利用扑克牌赌博“三公”大吃小,最少下注100元,没有封顶的。总共7个人被传唤来公安局,其中一个男子的是发牌和抽水钱的,另一个男子的是赌博中借贷、放债的。赖某枫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其在湖镇镇“和木村”的一养猪场隔壁以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被公安机关传唤。一起被传唤的人当中,那名带挎包的男子在该赌档负责放贷,另一名穿褐色外套衣服的男子(胡润球胡某球)负责在该赌档发牌和抽水。苏某辉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其在湖镇镇和睦村的一养猪场隔壁以扑克牌进行“三公”的赌博时被抓获。一个挎着包的男人在该赌档借贷、放债,胡润球胡某球在该赌档发牌、抽水。6、辨认笔录,经分别对照片组进行辨认,胡润球胡某球、赖某枫、蓝某辨认出原小炉原某炉就是负责放高利贷的人;赖某枫、胡某禧、黄某华辨认出胡润球胡某球就是“何手”。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博罗县湖镇镇和睦村小洞小组一鱼塘旁的房屋内。8、扣押及收缴清单、销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扑克牌1副、赌桌1张、账单14张、人民币500元,并对扑克牌1副、赌桌1张予以销毁。9、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未发现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于本案案发前有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在赌场中放高利贷,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胡润球胡某球较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分。被告人胡润球胡某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已自动交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胡润球胡某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胡润球胡某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原小炉原某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胡润球胡某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赌资人民币500元,属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子雄审 判 员  邓建新人民陪审员  黄石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晓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