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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肖安定与郭海明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178号申请执行人肖安定与郭海明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男,193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被执行人郭海明,男,193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海明履行给付制作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因被执行人郭海明除退休工资外无其它收入,且本院已冻结其银行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肖安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石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年福执行员  蒋志成执行员  陈锡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