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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玉龙与杨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玉龙,杨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3042号原告:江玉龙。被告:杨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玉龙诉被告杨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玉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俞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