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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磊与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徐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4582号原告:陈磊,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徐剑,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陈磊与被告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剑偿还原告陈磊借款本金6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磊将该项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徐剑偿还原告陈磊借款本金5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剑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8日,被告徐剑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陈磊借款60000元,被告徐剑收到款项后向原告陈磊出具《借条》,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10日前还清。2016年2月7日,被告徐剑向原告陈磊还款5000元。经原告陈磊多次催要,被告徐剑以各种理由拖延,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徐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8日,被告徐剑向原告陈磊借款60000元,被告徐剑收到款项后向原告陈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今借到陈磊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时间至2014年11月10号前还清。借款人:徐剑。2014年8月28日。2016年2月7日,被告徐剑向原告陈磊还款5000元,尚欠5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磊借款60000元给被告徐剑,被告徐剑出具借条并签字,双方所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徐剑在借款到期之后,已还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原告陈磊借款本金55000元,故原告陈磊主张被告徐剑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磊借款本金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磊负担50元,被告徐剑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