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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肖调军与蒲祖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调军,蒲祖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肖调军。被执行人蒲祖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调军与被执行人蒲祖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肖调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怀鹤执字第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武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