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0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某上诉称,其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探望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上诉人徐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2014年10月16日,其与姜喜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租住在福田区,其提交的电费和燃气费发票、物业管理费收据、房租转账凭证等证据也进一步印证了该事实。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徐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09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