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朝勇申请执行四川省叙永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朝勇,四川省叙永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598号申请执行人贾朝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7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煤矿,住所地叙永县正东乡落叶坝,组织机构代码:70894067-1。法定代表人:黄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劳人仲字(2015)第202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了贾朝勇申请执行四川省叙永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共计164524元。另外,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煤矿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叙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煤矿的上述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叙永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叙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66924元;二、上述款项划拨(扣划)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