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27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以芝与被执行人刘清林、刘青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27执保58号关于卢以芝申请诉讼保全刘清林、刘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3127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卢以芝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刘青龙的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清林无财产可供保全,被执行人刘青龙系在校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对其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执保58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