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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诚铭炉业有限公司与杭拥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诚铭炉业有限公司,杭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诚铭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华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拥飞,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杭拥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58.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