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8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爱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爱味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119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被告:重庆爱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10-5。法定代表人覃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系被告重庆爱味佳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况力彬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爱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况力彬于2016年10月9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况力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