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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贵州显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吕国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显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吕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显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17105-6,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贵信花园3栋附22号。法定代表人段英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贵权,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吕国富,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显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吕国富履行支付申请人贵州显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欠款1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国富无银行存款余额,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显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