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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龙江与谢宴居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江,谢宴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陈龙江。被执行人:谢宴居。申请执行人陈龙江与被执行人谢宴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龙江于2016年9月7日以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人民币35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586元,公告费920元,执行费3778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宴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龙江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