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龙江与谢宴居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江,谢宴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陈龙江。被执行人:谢宴居。申请执行人陈龙江与被执行人谢宴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龙江于2016年9月7日以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人民币35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586元,公告费920元,执行费3778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宴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龙江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