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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燕李某某,朱志艳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6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靖边县。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