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燕李某某,朱志艳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6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靖边县。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