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海波诉被告刘洪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波,刘洪双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425号原告:付海波,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刘洪双,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付海波诉被告刘洪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付海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