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单磊、宣昭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单磊,宣昭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633号原告王海涛,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芦熙赫(系王海涛儿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单磊,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宣昭洋,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单磊、宣昭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海涛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