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8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单磊、宣昭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单磊,宣昭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633号原告王海涛,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芦熙赫(系王海涛儿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单磊,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宣昭洋,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单磊、宣昭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海涛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