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恢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李社与梁鲜琴、上官小天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社,梁鲜琴,上官小天,上官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张李社。被执行人梁鲜琴。被执行人上官小天。被执行人上官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李社与被执行人梁鲜琴、上官小天、上官海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李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