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李社与梁鲜琴、上官小天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社,梁鲜琴,上官小天,上官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张李社。被执行人梁鲜琴。被执行人上官小天。被执行人上官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李社与被执行人梁鲜琴、上官小天、上官海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李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