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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嵇爱民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爱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275号原告:嵇爱民,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鲍玮,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嵇爱民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知被告江苏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曹成菊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鲍文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