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贾茂山,杨芝艳、白云,刘清,刘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芝艳,贾茂山,刘永,刘清,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杨芝艳,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北新街。申请执行人贾茂山,男,汉族,住靖边县北新街。被执行人刘永,女,汉族,住靖边县四中对面。被执行人刘清,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被执行人白云,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本院在执行贾茂山,杨芝艳、白云,刘清,刘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靖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靖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