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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纪亚利诉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亚利,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623号原告纪亚利,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安高新区配天门大街以南凤天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振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亚利诉被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亚利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纪亚利负担。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