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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刘 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874号罪犯刘云,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翼城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翼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在刑罚执行期间,2014年8月6日本院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431号裁定对刘云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以(2016)晋城监减字第31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发现案卷内考核记载存在不对应问题,执行机关已予更正。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及至今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项考试成绩合格。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3次,监狱嘉奖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云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罚金已交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在刑罚执行中发现有尚未交代的同种犯罪,且一人犯数罪,在考核期内还有轻度违纪行为,在减刑上应当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云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