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占勤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勤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占勤,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雅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占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占勤家附近来了一陌生人,杨占勤见该陌生人手持一射钉枪改制的土猎枪,遂协商出资100元将该枪买回藏匿于家中。2016年6月12日,该枪支被毛井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该枪支做出鉴定意见:送检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占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占勤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占勤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占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庞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