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富、刘艳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295号之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富、刘艳艳、陈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及其在青田县彭括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12.5%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其股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刘艳艳、陈伟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