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小景、郑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小景,郑素娟,苏亚景,张京鸽,苏寅景,朱烨华,苏文景,王国芳,衢州市神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浮石路193号。被执行人:苏小景,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郑素娟,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苏亚景,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张京鸽,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苏寅景,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朱烨华,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苏文景,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王国芳,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衢州市神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衢江区宾港中路10号。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小景、郑素娟、苏亚景、张京鸽、苏寅景、朱烨华、苏文景、王国芳、衢州神鸟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微信公众号“”